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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夏雁翔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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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7-5-7 16:55:58 |只看该作者 |倒序浏览
华夏雁翔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章程
(20174,主席团会议修订
●第一章  总则
第一条  本中心名称为:华夏雁翔国际文化交流中心(英文译名为:Chinese Yanxiang International Culture Exchange Centre, 缩写为:CYICEC,以下简称“本中心”)。
第二条  本中心是从事多层次、宽领域民间国际文化交流的全国性、专业性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11010568196199XR
第三条  本中心宗旨是:以弘扬中华文化、传承华夏文明、促进中华民族文化的繁荣与发展为目的,以优秀民间文化的发掘、整理、研究、弘扬、传承、创新、推广、利用、交流为责任和使命,开展多层次、多渠道、多形式对外文化交流,为中国文化繁荣、经济发展、科技进步服务,为世界和平、人类文明作贡献。
第四条 本中心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,遵守社会道德准则,维护国家利益和荣誉,接受文化部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  本中心办公地点设在中国·北京。
●第二章  任务
第六条  本中心的任务:
(一)开展国际民间文化艺术、经济技术、社会科学等领域的交流活动;
(二)与各地的机构团体、专家学者、知名人士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;
(三)组织举办演出展览、培训讲座,出版发行图书、音像制品;
(四)举办各种形式的民间文化活动,促进民间文化的繁荣与发展;
(六)建立各类民间文化基地和民间文化专业研究组织机构;
(七)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文化的调查、研究、整理和传播;
(八)积极参与社会文化公益活动。
●第三章  会员
第七条  凡赞成本中心章程,愿弘扬华夏文化和本中心发展做出贡献、在文化艺术领域有显著成绩者,由本人申请或经本中心会员推荐,经本中心秘书处审核、报请主席团批准,即可加入本中心。
第八条  本中心会员有遵守本中心章程、执行本中心决议、参加本中心活动、接受本中心委托工作、维护本中心利益、缴纳会费的义务,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及对本中心工作或领导提出建议、批评、监督权,享受本中心各项福利待遇,优先参加本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,并享有退会的自由。
第九条  本中心会员负有维护本中心名誉、利益不受侵害的责任,如发现有组织及个人对本中心造成侵害时须及时向本中心报告。
第十条  本中心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章程或不称职的成员或机构,经过规范与民主程序,予以调整、罢免或撤换。
●第四章  组织
第十一条  本中心实行民主集中制,最高权利机构为华夏雁翔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主席团。主席团由本中心各直属机构民主选举产生。其职责为:①确定本中心工作及任务;②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;③制定和修改华夏雁翔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章程;④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二条  本中心设主席一名、副主席及理事若干名;主席团会议推举若干人组成秘书处,设秘书长一名、副秘书长若干名,负责处理日常事务,确保本中心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。
第十三条  本中心设名誉主席、顾问、总监等荣誉职务,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。荣誉职务不再兼任常务理事、理事。本中心设法律顾问,维护本中心和本中心会员权益。
第十四条  本中心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龙凤、姓氏等本源文化、民族传统文化的各个专业性学术、文化、研究、等专业文化直属机构,如:文学、书画、龙凤、艺术、音乐、舞蹈、戏曲、周易、新闻、服饰、建筑、饮食、民俗、道教、佛教、儒学、哲学、法学、历史、姓氏、谱牒、方志、摄影、影视、企业、旅游、环保、生态、玉石、珠宝、收藏、盆景、雕塑、雕刻、民间艺术、工艺美术、文化产业、绿色产业、中医中药文化、养生保健,创意、策划、设计、城市主题、园林景观、发明专利、品牌文化、医学保健养生、消费经济、投资促进、创新科技产品等以文化为切入点的直属专业性学术研究机构。
第十五条 本中心重视和加强网站建设与管理,加强网络建设引导与培训,严格直属专业网站思想建设、队伍建设和内容规范,净化网络环境。
●第五章  经费
第十六条  本中心的经费来源:
(一)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;
(二)有关方面的资助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四)利息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十七条  本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所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
第十八条  本中心的资产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。
第十九条  本中心在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登记机关的财务审计。
●第六章  终止
第二十条  本中心因故需要注销时,由主席团会议提出终止动议,报登记机关审查同意。
第二十一条  本中心终止前,必须在登记机关指导下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,其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二十二条  本中心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●第七章  附则
第二十三条  本章程于二○一七年修订并经主席团(常务理事)会议通过。
第二十四条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中心主席团会议及其直属机构。
第二十五条 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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